从食药惩罚性赔偿新规看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合规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次日起施行。《解释》共19条,聚焦消费者维权、退款退货、代购与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及违法索赔规制等关键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若因标签标注不规范、错标或漏标等引发惩罚性赔偿纠纷,《解释》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企业应据此规范标签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标签瑕疵认定:三类情形不构成免责抗辩
《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系统规定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与例外情形,厘清“不影响食品安全”与“误导消费者”的边界。
第六条 明确以下情形不得以“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抗辩:
- 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第八条除外);
- 故意错标强制性标识内容;
- 未正确标注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第七条 规定,即使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若无法证明不会误导消费者,抗辩仍不成立。法院将结合购买时是否明知、是否引发普通消费者误解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八条 列出可视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无误导”的标签瑕疵情形:
- 字号、字体、中英文大小不规范;
- 存在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外文翻译不准,但不影响理解;
- 净含量、规格、配料俗称、营养成分表格式或数值修约不规范,但不致误解;
- 未标注无特殊要求食品的贮存条件;
- 其他不影响安全且无误导的轻微瑕疵。
消费者维权与恶意索赔的司法界限
惩罚性赔偿基数如何确定?
《解释》第一条明确,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食品,且无证据表明其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的,按实际支付价款十倍计算赔偿金。
“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可自主选择适用“退一赔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退一赔十”(依据《食品安全法》)。若起诉时主张错误,诉讼中可依法变更请求,法院可在原诉请范围内直接裁判,降低维权成本。
是否规制恶意索赔?
《解释》明确区分合理维权与违法索赔:
- 对“知假买假”者,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 对连续购买、反复索赔行为,综合保质期、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 对制造虚假违法假象、勒索赔偿或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可处以罚款、拘留。
海关提醒:强化主体责任,防范合规风险
进口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按照国家标准真实、准确标注标签,杜绝虚假、欺骗或误导性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应对维权诉求;对因标签问题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安全后可继续销售,但须明示补救情况;发现食品不符合标准或可能危害健康,应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
- 面对恶意索赔,注意保存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同时自查整改,完善内部管理,防范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