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新规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38号
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免税商店的经营,以及免税品(含退税国产品)的销售、提离等环节。
第二章 免税商店经营
第三条 市内免税商店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海关批准并完成注册后方可经营。经营单位应在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经营许可;获批后一年内完成建设,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四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在所在城市的机场或邮轮港口出境口岸隔离区设立提货点。
第五条 销售场所、免税品监管仓库及提货点属海关监管区域,须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并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免税品入库前,商店须按海关要求登记并传输电子数据。旅客购物、提货、退货时,应完整、准确、及时向海关传输购物人信息、证件核验结果、离境票证等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商店须按核定品种经营,具体品类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布。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商店视同出口,须符合国家出口管制及退税商品相关规定。
第三章 免税品销售
第八条 出境旅客购买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及60日内出境的航空或邮轮购票信息。
第九条 旅客应在即将出境口岸所在城市的市内免税商店购物,购物人与提货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条 市内免税购物不设金额上限,但须符合行李物品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所购免税品须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得寄存于口岸并在进境时提取。若再次携带进境,海关将按规定征(免)税。
第十一条 市内免税商店须在销售时核验购买人资质,确认人证一致及离境行程后方可销售,并实时向海关传输交易信息、证件核验结果和离境凭证等数据,对数据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免税品提离
第十二条 商店须将已售免税品一次性封装完好,并按海关要求提前运送至提货点。在旅客提取前,须确保封志完整无损,并及时向海关报告免税品出入提货点情况。
第十三条 旅客在隔离区提货时,商店须查验其有效出入境证件、购物凭证及登机(船)凭证,确认身份一致后交付商品,并实时向海关传输提货及实际离境信息。
第十四条 因航班(航次)延误或取消需临时离开隔离区的,旅客应将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保管,待实际出境时重新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旅客变更航班(航次)的,若新出境时间在原购货日起60日内,可办理延期提货;超期或取消出境的,须办理退货。
第十五条 旅客提货后退货的,商店须将商品重新入库。换货时,退回与更换商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须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商店须及时向海关报告退换货等异常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利用他人资格购买免税品谋利,或商店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的,海关将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
“出境旅客”指持有效出入境证件、计划60日内搭乘飞机或国际邮轮出境的人员(含中国籍);
“出入境有效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市内免税商店”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于城市内,向即将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品的零售点。
第十九条 其他监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