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新规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面对接《关税法》要求
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本次修订内容,现就主要修订要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原《征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海关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征缴、维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深入推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出台,原有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执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此次修订旨在全面对接《关税法》,细化制度安排,提升征管效能。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固化通关改革成果
根据全国通关一体化和《关税法》要求,《办法》明确纳税人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的主体责任,规定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涉税要素,并自行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同时,将汇总征税改革成果制度化,新增汇总征税缴款期限等具体规定(第二十条)。
(二)明确税额确认机制
落实《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税额确认”的规定,《办法》新增税额确认流程及相关要求,增强征管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实施税收风险分类管理
建立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对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关键征管要素开展抽查审核,实施分类处置(第五十三条)。新增属地纳税人管理条款,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协同,促进关企共治(第八十条)。
(四)完善税收强制措施规定
依据《关税法》和《行政强制法》,《办法》增设“税收强制”专章(第七章),明确相关适用情形和程序。鉴于《行政强制法》已有详细规定,不再重复细化操作流程(第七十六条),并同步废止《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4号)。
(五)调整税率与汇率适用规则
根据《关税法》规定,将税率和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由“接受申报之日”调整为“完成申报之日”,并在“两步申报”等特殊模式下予以明确(第十四条)。统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算依据,取消原币种区分(第十三条)。
(六)优化减免税条款衔接
原《征管办法》中关于减免税的具体规定已纳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本次修订予以删除,仅保留减免税货物需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原则性要求,以及转让、移作他用时的税率适用条款(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实现制度有序衔接。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