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75号公告:明确进境物品分类与计税价格标准
新规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75号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及其他准许进境的物品。
二、进境物品分类原则
- 《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按其列名类别归类;
- 未列名的物品,依据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 无法按上述原则归类的,统一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计税价格确定原则
- 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海关必要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交易凭证,并依法审核确认;
- 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无法确定或无购买价格的,海关按以下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 优先参考《计税价格表》所列价格,但实际价格为表列价格2倍以上或1/2以下的除外;
- 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优先采用相同来源地、相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及2019年第6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docx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