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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 | 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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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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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75号公告:明确进境物品分类与计税价格标准

新规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75号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及其他准许进境的物品。


二、进境物品分类原则

  1. 《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按其列名类别归类;
  2. 未列名的物品,依据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 无法按上述原则归类的,统一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计税价格确定原则

  1. 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海关必要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交易凭证,并依法审核确认;
  2. 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无法确定或无购买价格的,海关按以下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 优先参考《计税价格表》所列价格,但实际价格为表列价格2倍以上或1/2以下的除外;
    • 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优先采用相同来源地、相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及2019年第6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docx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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