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31号公告
废止企业存单相关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31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已开展的企业存单在保存期内的单证,企业应按照2014年第92号公告要求继续妥善保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青岛海关12360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31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已开展的企业存单在保存期内的单证,企业应按照2014年第92号公告要求继续妥善保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