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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9号 | 关于进口巴西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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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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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9号 | 关于进口巴西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巴西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依据2024年第179号公告,相关产品须满足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及标签等规定方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巴两国签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巴关于饲用鱼粉、鱼油等产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以水生动物(不含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加工副产品制成的鱼粉、鱼油等动物源性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生产企业须经巴西农业和畜牧业部批准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通过中方考核并获得注册登记;
  2. 在巴方监管下持续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3. 建立并实施HACCP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有效的产品召回与追溯制度。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 原料来自巴西海域、公海捕捞或合法养殖的水生动物,不含因疫病死亡或扑杀的个体;
  • 不使用非水生动物体成分,不得混入其他动物源性物质。

(二)生产加工要求

  • 须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处理,或其他中方认可的等效工艺;
  • 禁止添加不明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
  • 全程采取防污染措施。

(三)产品要求

  • 在巴西境内可自由销售;
  • 符合中巴两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无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 出口前须经巴方认可实验室PCR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DNA限值≤0.1%);
  • 出口前官方抽样检测需满足以下微生物指标:
项目 限量要求 采样方案
沙门氏菌 25g中未检出 n=5, c=0, m=0, M=0
肠杆菌 每克不超过300 n=5, c=2, m=10, M=300

注:n—样品数;m—阈值;M—最大可接受值;c—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量。

五、包装、标签与储运要求

  • 采用全新、洁净、密封防潮且不易破损的包装;
  • 外包装应加贴符合GB 10648《饲料标签》规定的标签,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警示语;
  • 储存运输过程中须防止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巴西官方依据法律法规及议定书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输华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依法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 核查是否取得检疫许可证;
  • 确认生产企业已在华注册;
  • 验证卫生证书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照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卫生证书、来自非注册企业、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安全卫生项目超标者,视情况实施除害、退回或销毁;
  • 发现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货主负责整理;若存在疫情传播风险,须对污染区域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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