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禁止从巴勒斯坦输入反刍动物及产品公告
防止蓝舌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4年第199号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巴勒斯坦西岸地区近期发生蓝舌病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与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经加工仍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源性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巴勒斯坦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来自巴勒斯坦的运输工具卸下的动植物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巴勒斯坦反刍动物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由海关予以处罚。
六、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