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自报自缴”适用范围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24号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的适用范围。公告明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报关单均可采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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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24号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的适用范围。公告明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报关单均可采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