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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1号 | 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麦麸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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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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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1号 | 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麦麸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斯里兰卡麦麸颗粒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企业注册、有害生物防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土地和灌溉部关于斯里兰卡麦麸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麦麸颗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斯两国关于麦麸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麦麸颗粒为小麦加工后的麸皮副产品,其原料小麦须来自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Tilletia controversa)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Tilletia indica)的地区,且不得含有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三、企业注册


输华麦麸颗粒生产企业须由斯里兰卡农业、畜牧业、土地和灌溉部向海关总署推荐,并经中方实地考察或文件审查后注册登记。获准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麦麸颗粒不得携带以下12类有害生物:


1. 黑斑皮蠹 Trogoderma glabrum


2. 花斑皮蠹 Trogoderma variabile


3.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4. 红火蚁 Solenopsis invicta


5.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indica


6.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controversa


7. 小麦叶疫病菌 Alternaria triticina


8. 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


9. 麦类壳多胞斑点病菌 Parastagonospora pseudonodorum


10. 燕麦全蚀病菌 Gaeumannomyces graminis var. avenae


11. 小麦基腐病菌 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12. 马铃薯疫霉绯腐病菌 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筛选制度,实施HACCP体系或类似管理体系,确保溯源可查、风险可控。


2. 加强原辅料生产、仓储、运输环节卫生管理,防止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污染,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动物源性成分,生产设备不得用于动物源性饲料生产。


3. 生产工艺须包含湿热处理:在温度≥85℃、相对湿度≥80%条件下持续不少于5分钟,并具备霉菌、沙门氏菌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能力。


4. 企业应制定自检自控计划。斯方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官方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立即暂停输华并向中方通报,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口。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产品须使用干净、卫生、首次使用的包装袋运输,外包装须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均可)。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必要时消毒。标签须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10648)标准。


2. 储存过程中应与原料及其他产品物理隔离,采取有效防鼠、防虫、防鸟措施,避免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斯方须对每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合格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goods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wheat Bran pellets from Sri Lank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集装箱号等信息。如进行除害处理,还需注明处理方式及技术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海关总署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等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向斯方通报,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整个国家的产品输华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4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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