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允许符合要求的新加坡养殖水产品进口
依据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明确产品范围、生产企业及进出口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永续发展与环境部签署的《关于新加坡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养殖水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及中新建交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人工养殖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不包括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繁殖材料。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养殖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养殖场须经新加坡永续发展与环境部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且需符合中新两国食品安全法规。相关企业应由新方推荐,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后方可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新加坡输华养殖水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新加坡本国水域内养殖;
- 原料及成品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 新加坡境内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影响产品安全;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生产加工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存在污染风险。
- 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 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产品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相关疫病;
- 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全过程符合双方安全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规范。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与新加坡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英文印制,内容涵盖从养殖到出口各环节的生产企业信息(含养殖场、加工厂、冷库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格式、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须事先经双方确认备案。如有变更,新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报备。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内外双层包装,材料应全新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具备防污染性能。
内外包装需有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地(国家或地区)、所有涉及的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海关将对入境的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对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中方将视情加强查验或暂停其进口资质。
特此公告。
附件:新加坡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