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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 |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 |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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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9号公告 加强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货物进出监管要求及检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第19号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卡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车辆通行管理
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含常规货物通道、便捷进出区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经海关许可,任何车辆或人员不得携带货物经非货运通道进出。


二、实施分级卡口检查
海关根据货物风险水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检查原则上在区域内指定场地进行;对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影响不宜在场内检查的,经企业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至符合条件的指定地点实施,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检查发现异常的,企业须核实并说明情况。未获放行的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或投入使用。海关可根据需要对企业开展核查。


三、强化卡口运行管理责任
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维,配备充足值守人员,并建立通行记录信息库。卡口通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视频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发现涉嫌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海关。


四、适用范围扩展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接受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其卡口检查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适用区域界定
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卡口管理参照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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