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40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政策背景与总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集中修改。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报关材料简化、审批流程优化、纸质文件取消、注册备案调整及附件和文书格式统一等内容,旨在提升通关效率,推动贸易便利化。
重点修改事项摘要
- 简化报关与备案要求:多部规章中“提交纸质材料”“一式几份”等表述被删除,推广电子数据应用,减少重复提交材料。
- 优化企业资质管理:取消部分对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财务报告等的强制性提交要求,强化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 统一文书发布机制:在多个管理办法中新增条款明确“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发布”,实现标准化管理。
- 精简审批环节:删除多项前置审批、证明文件和附件要求,如删去检疫审批、备案登记中的“样本一式五份”“原件及复印件”等繁琐规定。
- 加强信息化监管:推动舱单、载货清单、备案信息等通过电子系统传输,提升数据共享与监管协同效率。
- 规范特殊物品与人员管理:调整进出境快件、常驻机构、非居民旅客、使馆人员等物品监管要求,统一使用“凭相关资料办理”等更灵活表述。
涉及的主要领域
本次修改涵盖以下关键领域:
- 进出境运输工具与舱单监管
-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B型)管理
- 加工贸易、转关货物、减免税货物监管
- 进出口申报、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 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特殊物品管理
- 跨境电商、快件、个人携带物监管
- 进出口商品检验、原产地证书签证
- 进出境交通工具(船舶、邮轮、游艇、飞机)检疫
实施时间与后续安排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82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原规章所附各类附件、格式文本同步废止,相关文书将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