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新增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所列商品范围一致。
附件: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