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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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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关于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

2018年第82号公告明确自8月1日起实施报关新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82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企业在报关时需同时申报第一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

涉及的商品主要包括鞋靴类及部分仪器设备,具体税则号列及对应计量单位如下:

税则号列/商品编码

第一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法定计量单位

6406.1000

千克

6406.2010

千克

6406.2020

千克

6406.9010

千克

6406.9091

千克

6406.9092

千克

6406.9099

千克

8423.9000

千克

9025.9000

千克

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申报管理,提升通关效率。相关企业应提前做好系统调整和申报准备,确保合规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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