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渡海关对进口货物申报不实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经东渡海关调查,2024年7月10日,某企业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经编涤纶贴合布3451码,申报商品编码为6005360000,申报总价58667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6004103000,与申报不符,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7,739.15元。
上述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验记录、税款核定证明、当事人陈述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相关裁量基准规定,东渡海关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于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且未寻求法律救济的,海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25年0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