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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进口再生挂面牛皮纸/税则号列、规格型号申报不实

杭州海关/进口再生挂面牛皮纸/税则号列、规格型号申报不实 进口清关老孙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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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关对两企业进口申报不实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货主公司与报关公司因税则号列及规格型号申报不符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嘉关缉违字〔2025〕40号

经调查,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当事人货主公司委托报关公司在10份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再生挂面牛皮纸共计420,262千克。货主公司依据报关公司意见确定商品编号,但未按规定提供货物的规格型号信息。报关公司申报的商品编号为4805250000,申报规格为“未漂白硫酸盐法制得的木纤维含量100%”。

经查,实际货物规格为:76%硫酸盐法制原生木纤维、24%再生纤维。其中,362,446千克再生挂面牛皮纸型号为K200BX(克重200±6克),应归入商品编号4805920000;57,816千克型号为K300BX,应归入商品编号4805930000。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10.283457万元,货物总价值达208.817586万元。

货主公司于2025年4月3日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并于4月7日缴纳案件类保证金10万元;报关公司于4月17日签署承诺书,4月22日缴纳同等金额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税款核定证明书、商品归类认定材料、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检测报告、发票、入库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证实。

货主公司与报关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及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鉴于两方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相关规定,嘉兴海关决定:对货主公司处以罚款2.4万元,对报关公司处以罚款2.4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城北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变价抵缴、使用保证金抵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202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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