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淞海关对擅自交付未经检验进口冷冻鸡爪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涉案货值57.4万元,企业被罚款6.03万元
经调查,某企业于2024年4月3日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乌兹别克斯坦进口一批冷冻鸡爪,报关单号为940420241000004848,申报商品编码0207142200,检验检疫类别P.R/Q.S,数量20328千克,总价C&F 71148.00美元。
经查,该企业在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前擅自交付货物,且进口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即进行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本案证据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记录、出库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单一窗口查询截图、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相关条款,上海吴淞海关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6.0288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可在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救济的,海关可依法变价抵缴、使用担保抵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