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申报商品编码不实被罚
集同关缉违字〔2025〕22号
经调查,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声音放大器”共17批次,涉及报关单371120231000017812号等17票,申报商品编码为8518400090,申报数量合计9629台。
经查,实际货物应为助听器,正确商品编码应为9021400000。该行为构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7184.18元。
上述事实有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证照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于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原罚款金额;逾期不履行且未寻求法律救济的,海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2025年0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