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海关对违规进口干海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涉案货物含濒危物种,企业被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关缉违字〔2025〕4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洋浦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干海参(报关单号:640820241000002051)。2024年9月11日,经海关查验并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物种鉴定(检测报告编号:JKD24038884,依据标准GB/T43650-2024),该批货物共涉及15种干海参。
经查,仅有一种为仿刺参(Apostichopus spp.),与申报时提交的《马来西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相符;其余14种不符,其中包含黑乳海参(Holothuria whitmaei)和巨梅花参(Thelenota spp.),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列明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2号),上述物种列入我国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名录。
2025年1月6日,洋浦海关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2025年1月24日,涉案货物已全部退运出境。
本案证据包括查获经过、报关单证、检验检测报告、称重记录、退运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认错认罚承诺书、查问笔录、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等。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进口禁止进出口货物行为;同时,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退运货物、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项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相关规定,洋浦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变价抵缴、保证金抵扣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