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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9号 | 关于进口希腊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9号 | 关于进口希腊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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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9号 | 关于进口希腊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希腊养殖水产品进口

依据2025年第39号公告,明确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结合中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业发展与食品部签署的《关于希腊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希腊养殖水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适用范围

本次开放的进口产品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不包括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含加工厂、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经希腊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卫生条件须符合中国、希腊及欧盟相关兽医与公共卫生法规。生产企业需由希腊农业发展与食品部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三、进口产品核心要求

  1. 须在希腊本国水域内养殖;
  2. 原料及成品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 受《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影响;
    • 受希腊境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
    • 严重违反中希欧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养殖区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3. 禁止使用中国、希腊及欧盟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物质,且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经主管机构检疫,产品卫生安全、适合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感染相关法定疫病;
  5. 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须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标准。

四、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希欧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列明养殖场、加工厂、冷库等各环节企业的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应使用中文、英文和希腊文印制,其中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格式、内容须经双方事先认可。希腊方面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变更须提前一个月报备。

五、包装与标识规范

产品须采用全新、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内外包装,防止污染。标签须以中英文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六、检验检疫及其他措施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规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风险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希腊新增输华养殖水产品信息表.doc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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