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企业注册、有害生物防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吉双方签署的芸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芸豆(Phaseolus vulgaris,又称菜豆),为产自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非种用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吉尔吉斯共和国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芸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吉方审核注册,并由吉方向中方推荐。中方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视频或实地检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官方网站公布企业名单。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芸豆不得携带以下12类有害生物:
1. 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 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us
3. 巴西豆象 Zabrotes subfasciatus
4. 花生斑驳病毒 Peanut mottle virus
5. 大豆矮缩病毒 Soybean dwarf virus
6. 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
7. 番茄黑环病毒 Tomato black ring virus
8. 菜豆拟茎点霉 Diaporthe phaseolorum var. sojae
9. 豌豆白粉菌变种 Erysiphe pisi var. pisi
10. 芸苔油壶菌 Olpidium brassicae
11. 瓜类笄霉菌 Choanephora cucurbitarum
12. 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 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种植与加工过程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实施包括化学、生物防治及农事操作在内的综合防控措施。
2. 吉方应采用国际认可方法,在加工和储藏期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提交监测及农药使用报告。
3. 企业须建立质量管理与溯源体系,严格筛选除杂,确保产品无畸形、破碎、病变粒,不带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芸豆须以符合中方植物检疫要求的新材料包装运输,每件包装须用英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产品名称、原产国、企业名称、注册号和地址。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装运前须彻底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三)产品要求
输华芸豆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携带土壤、活虫、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及砂砾等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吉方应对输华芸豆实施检验检疫,对合格货物依照ISPM第12号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
2. 如发现活体昆虫,须在出口前进行有效检疫处理,处理方式、药剂、时间、温度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
3.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及监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五、第六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中方关注的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可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实施处理,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带有土壤、杂草种子、植物残体或砂砾等杂质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向吉方通报,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整个国家的芸豆输华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