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
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明确以下事项:
- 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 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 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