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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6号 |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洗净毛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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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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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6号 |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洗净毛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洗净毛绒

2025年第26号公告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及进境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洗净毛绒输华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洗净毛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吉双方签署的输华洗净毛绒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经洗涤去除油脂、尘土及杂质,并达到规定技术指标的毛绒产品,涵盖洗净绵羊毛绒、洗净山羊毛绒、洗净牛毛绒和洗净驼毛绒。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洗净毛绒加工企业须:

  1. 经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注册批准,持有官方签发的合法生产证书,并处于有效监管之下;
  2. 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消毒设施、加工设备及污水、废弃物处理系统,拥有规范的生产流程和专用成品存储库,建立完整的产品追溯体系;
  3. 由吉方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审核合格后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要求

  1. 剪毛前6个月内,动物所在区域(以农场为中心、半径5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口蹄疫、绵羊痘、山羊痘、小反刍兽疫、动物炭疽病和布鲁氏杆菌病;
  2. 动物须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出生、养殖,并接受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对疫病的持续监控;
  3. 剪毛时,所属动物群体未因可能通过毛绒传播的疫病而被限制移动。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加工过程须包含分选、开松、五槽洗涤和烘干。其中,第一槽为清水浸泡;第二、三槽添加羊毛洗涤剂;第四、五槽清水漂洗,水温保持在45–60℃;烘干温度不低于80℃,持续时间不少于10分钟;
  2. 成品应光泽良好,无明显原毛气味,手感柔软光滑、不粘手,蓬松且无显著粘结;
  3. 不得夹杂土壤、动物粪便或检疫性杂草。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包装材料应全新并符合兽医与公共卫生标准;外包装须标明品名、数量(重量)、批号、包号、加工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编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输华洗净毛绒应单独存放于符合兽医卫生条件的仓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堆,禁止直接接触地面,并采取措施防止接触可能携带口蹄疫病毒等污染物的产品。

运输工具须清洁,并在吉方官方兽医监督下使用认可消毒剂进行消毒,运输过程中须有效防止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吉方负责对输华洗净毛绒实施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若证书格式或官方印章变更,吉方应及时通报中方。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确认产品来自已注册登记的企业;
  2. 核实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发现进境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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