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推广进出境邮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公告
2018年第164号公告:全面推行邮件信息系统,提升通关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64号
为加强进出境邮件监管、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总对总”模式实现全国进出境邮件数据联网传输。
二、邮政企业负责采集并传输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内容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国别(地区)、内件品名、数量、重量及价格(含币种)等信息。若面单数据不完整,邮政企业应通知境内收寄件人补充申报。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依法承担申报责任。出境邮件由寄件人作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面单信息为准,境内收件人可补充申报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收寄件人可自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五、对于声明放弃、逾期未办结海关手续、无人认领或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向邮政企业反馈邮件处置结果,邮政企业须按海关指令执行相应操作。
七、邮政企业在办理邮件总包进境、出境及转关手续时,应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