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数据监管公告
2018年第165号公告明确平台企业数据开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65号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商平台支付原始数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应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需开放的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种、收款人信息、商品展示链接、支付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