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适用范围
新增6个试点市场,推动外贸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67号
为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新获批试点市场。
上述市场的出口商品可按《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实施海关监管,以规范贸易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稳定发展。
本公告内容将在试点地区完成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及涵盖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杭州、厦门、长沙、广州、拱北、成都海关分别发布。
各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并公布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