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符合规定的苜蓿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8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公布《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符合要求的苜蓿草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指在南非生产并经高压压缩的苜蓿草捆。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苜蓿草须来自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企业由南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后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输华苜蓿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得含有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1. 苜蓿籽蜂 Bruchophagus roddi
2. 三叶草斑潜蝇 Liriomyza trifolii
3. 南非石竹卷蛾 Epichoristodes acerbella
4. 白缘象甲 Naupactus leucoloma
5. 海灰翅夜蛾 Spodoptera littoralis
6. 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 Clavibacter michiganense subsp. insidiosum
7. 苜蓿疫霉根腐病菌 Phytophthora medicaginis
8. 苜蓿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9. 油棕猝倒病菌 Pythium splendens
10. 苜蓿草菟丝子 Cuscuta epithymum
11. 小列当 Orobanche minor
12. 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3. 不实野燕麦 Avena sterilis L.
14. 匍匐矢车菊 Centaurea repens L.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 种植农场应实施综合管理措施,防控检疫性有害生物。加工企业须建立植物防疫体系,保持加工区清洁,在压缩打捆前采取有效去杂措施,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包装,并确保产品:
(1)不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不带饲草根、籽粒及其他植物残体;
(3)不带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2. 南方应对批准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确保原料和成品存储及加工过程满足:
(1)具备相对封闭独立的空间;
(2)有防鼠、虫、鸟措施;
(3)加工前对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3. 加工企业及种植、烘干、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隔离,防止偶蹄类动物排泄物污染。收割、晾晒、储存期间应避免混入根、籽粒、土壤等杂质。
4. 必须以捆装或袋装方式,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或其他封闭式容器运输,防止撒漏。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南方应在离境前按议定书要求实施检疫,对合格产品依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若实施熏蒸处理,须在证书“处理”栏注明熏蒸剂名称、浓度、温度及持续时间。
2.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三)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内至少一个包装应标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及“南非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一致;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依据《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第五条内容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鉴定。合格者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无标志或标志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注册加工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如啮齿类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羽毛、饲草根、籽粒、植物残体、金属物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出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南方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产区乃至整体项目进口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