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公告
明确企业开展保税维修的条件、流程及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203号
为规范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或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活动。
二、允许开展的业务类型
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及部门规章的;
(二)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严禁通过该模式从事拆解、报废等行为。
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
(一)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具备相应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待维修、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替换旧件、边角料等实行专门管理;
(三)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跟踪并按要求申报;
(四)其他海关监管所需条件。
四、需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
(一)保税维修业务说明;
(二)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授权文件。
属个案批准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五、维修用料件进口管理
维修用料件可采用保税或非保税方式进口。采用保税方式的,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
六、账册设立要求
企业须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已维修、无法维修货物及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管理。
七、电子账册填报规则
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周转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能力与合同情况确定。
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
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后者按实际品名填报。
八、账册核销周期
原则上不超过1年;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有效期确定核销周期。
九、进出口申报规定
— 待维修、已维修、无法修复货物统一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 保税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申报;结转使用的,按“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申报;
— 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及边角料按实际状态,使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对应备案料件项号复出;无法对应的,按待维修货物项号填报。
十、货物处置要求
待维修、已维修、无法修复货物以及旧件、坏件、边角料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无法复运的,不得内销,须按《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3号)处理。涉及固体废物的,须交由具备资质的企业依法处置,并遵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
保税进口的剩余料件,按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盘点与申报义务
企业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如实申报核销期内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含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采用保税料件的企业,还须申报产生的边角料信息。
十二、整改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须及时报告并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受理新设账册,原账册暂停执行:
(一)不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二)未按规定处置维修相关货物、料件或废弃物;
(三)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擅自处理维修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完成整改并获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恢复业务。海关发现违规情形也可主动要求整改。
十三、涉嫌走私处理
企业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不予受理新设保税维修账册。
十四、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保税维修业务:
(一)企业倒闭、破产或被撤销经营资格;
(二)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
(四)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海关管理要求。
十五、过渡安排
本公告施行前已试点开展的业务,可在原有电子手册有效期内或账册核销周期内继续执行,之后统一按本公告办理。
十六、安全要求另行规定
涉及商品安全的要求将另行发布公告。
十七、特殊区域适用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仍按《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9号)执行。
十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