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新规
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70号公告,明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法依规实施检验。
二、进口商应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进口商须向海关提交合格证明材料、原标签及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四、海关对有关部门通报或消费者举报的涉嫌违规标签将进行核实,确认后依法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个人携带及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进境的预包装食品,按相关规定执行标签监管。
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
七、原质检总局发布的第44号、第59号、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