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数据接入公告
2018年第179号公告明确数据接口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79号
为落实海关总署2018年第165号公告要求,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按照《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的技术规范接入海关系统,获取相关数据。接口文档详见附件。后续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发布。
二、平台企业须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zip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