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蒙古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公告
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严防疫情传入
1月15日,蒙古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境内布尔干省等4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我国目前未与蒙古国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准入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第25号公告,明确以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旅客携带方式将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蒙古国猪、野猪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规定者,将依法由海关予以处罚。
六、各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