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指南: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全面解析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制度关键要点
为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国内市场,我国对部分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以下从适用货物、申请材料、网上操作流程、免证情形及重要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专业梳理。
一、哪些货物需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或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为“7”的货物,均须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申请所需材料
- 进出口资格证书、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首次申领时提交)
-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 进口合同
- 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供正本代理协议
- 涉及特定用途或最终用户的,须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 根据《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商品专项材料
- 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网上申请流程
(一)备案与电子认证
申请人须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完成身份认证。
(二)绑定电子钥匙
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用户管理—我的IC卡—商务部电子钥匙—绑卡”,输入密码确认。
提示:绑定前需安装单一窗口客户端控件;上报业务时须保持电子钥匙插入电脑。
(三)许可证申请
路径: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监管证件—进口许可证—批复单查询—选中批复单—新增—暂存—预览—申报。
录入说明:
1. 基本数据
- “申请编号”暂存后自动生成,“商务部申请表号”申请成功后由系统返回,“许可证号”复审通过后生成
- “年度、批复单号、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出口国”从批复单读取,不可修改
- “进口商代码、信用代码、名称”默认当前登录企业信息
- “收货人代码”为13位商务部编码,需手动填写;“外汇来源”“原产国”为必填项,可通过空格调参选择
- “有效截止期”默认6个月,不得跨年;下半年申请默认截止当年12月31日,可调整但不得超限
2. 商品信息
- “商品代码、单位、名称”从批复单读取,不可修改
- “商品用途”“单价币别”为必填项,支持参数调取
- “合计数量”“总金额”由“规格型号”列表自动汇总
3. 规格型号
- 最多填写4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需与批复单配额一致
- 数量保留1位小数,单价保留4位小数
- 总价由系统自动计算并锁定,不可修改
4. 其他信息
- “备注”不超过64字符
- “是否一批一证”默认为“是”,不可更改
- “发证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必填项,“发证机构”支持参数选择
- “申请日期”申报成功后由系统自动填充
- “附件说明信息”最多输入330字(990字符)
(四)许可证修改
路径: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监管证件—进口许可证—综合查询—查看单据—单证修改—暂存—预览—申报。
适用于“未上报、初审退回、已撤销”状态的申请。
(五)删除许可证申请
在录入过程中可点击【删除】按钮清除暂存数据。
在“综合查询”中,可对“未上报、初审退回、已撤销”状态的数据进行批量删除。
“初审退回、待复审、复审通过、复审退回、已打印”状态可查看审批意见。
(六)撤销许可证
在“综合查询”中选择“待初审”状态的申请,点击“撤销”,确认后转为“待撤销”状态,需商务部签发机构审批。
四、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投资额内自用的
-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证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有效,有效期最长6个月
-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发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
- “一批一证”:同一许可证不得分批使用;同一合同可申领多份许可证
- “非一批一证”:同一许可证可在有效期内累计使用,但不得超过6次
- 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免予验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大宗货物在±3%以内免证验放
- 未使用的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机构将予以撤销
- 证件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及进口口岸海关书面挂失;核实无误后可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