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内地与香港货物贸易协议》原产地管理办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准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