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2019年第15号
为保障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加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进行调整,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须标注联合国规定的包装标记,标记中应包含生产企业代码。海关对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需体现企业所属直属海关信息。
二、新代码由大写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直属海关代码,后四位为企业顺序号(0001—9999)。例如,“C230003”中“23”代表南京海关,“0003”为该关区内第三家企业。
三、本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代码的企业,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原代码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须在6月30日前完成代码变更。自2019年7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原代码相关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直属海关代码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