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新政
明确轮船离岛旅客购物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221号
为充分发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效应,推动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关总署现就海港乘轮船方式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含线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离岛的,适用本公告。
二、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离岛免税商店及其网上平台购买免税品。商店根据登记的船票信息,将商品提前配送至提货点。旅客在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和身份证件,于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提取商品(海口南港码头待条件成熟后设立提货点)。
三、因航班延误或取消需离开港口隔离区的旅客,应将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保管,待下次乘船离岛时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四、同一旅客年度内通过飞机、火车、轮船等方式离岛免税购物额度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岛免税限额。
五、除本公告规定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公告,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第15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