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公告
2018年第219号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219号公告,明确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事项。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要求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提交相应材料。
二、在本公告实施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以及仅办理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商进口平台企业、支付企业,须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逾期未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商企业信息将失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