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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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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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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 告2014年 第8号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根据

青岛海关关于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在青岛关区复制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通关模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定义

指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或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时,可先凭卡口核放单(简称“核放单”)办理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报关单形式集中办理报关手续。海关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实施监管。

核放单用于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凭证及过卡数据,实现卡口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作为货物及运输车辆验放依据。

二、适用企业条件

区内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 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 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网络与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按认证方式报送监管所需数据。

三、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后方可开展该业务。

四、进出区前信息备案

企业在货物分批进出前,须通过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企业及货物关联信息,经核准后可在区域内持续使用。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须提交相应证件;涉及税款征收的,须提供足额担保。

五、核放单填制与审核

企业根据已核准的关联信息如实填制核放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海关在线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反馈,不符合的退回修改。

六、实际进出区操作

企业凭系统审核通过的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核放单生成后30日内未完成进出区且未撤销的,海关将暂停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权限,待实际进出完成后恢复。

七、变更与撤销

如实际货物与核放单不符需变更或撤销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处理。

八、异常情况处理

卡口核实比对异常的货物,不得纳入集中申报范围,须实行“一单一报”。

九、退运管理

已进出区但尚未集中申报的货物需退运的,企业可通过系统申报退运信息,凭退运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办理进出区手续。

十、集中申报时限

企业应按照同一供(收)货商、同一账册货物原则,在核放单卡口放行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进行。

十一、申报数据一致性要求

企业应通过系统汇总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并在备案清单“备注”栏注明“分送集报”。报关单中商品名称、编号、数量及计量单位须与核放单及申请单数据一致。

十二、暂停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企业适用该模式:

  1. 不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
  2. 本年度内核放单变更或撤销累计达30票;
  3. 涉嫌走私或侵犯知识产权被立案调查;
  4.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或整改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海关决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青岛海关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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