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供水新规落地 全国推广“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模式
符合条件企业可享便捷申报,提升通关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9号公告,自2019年1月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
根据公告要求,海关对船舶供水单位开展风险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开放式申报: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并通过运输工具查检合一系统备案;
- 水源来自市政管网或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企业信用良好,无失信、造假记录;
- 管理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到位,现场操作规范;
- 涉水设备符合水质安全要求;
- 近一年内至少有1次水厂出具的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结果达标且供水管道、供水点未检出军团菌;
- 供水点出水口具备防止病媒生物藏匿孳生、污水积存的条件;
- 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均为良好;
- 向海关提交饮用水安全承诺书。
以威海海关为例,其在青岛关区率先推进改革,指导威海港供水单位完成软硬件升级,经评估后获批实施开放式申报。主要措施包括:
硬件方面:
- 在加水井出水口安装水表,实现透明化供水,减少二次污染;
- 使用食品级钢材建设无菌供水井,供水软管及消毒剂均达食品级标准;
- 设置带警示标识的隔离区域,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 加装高清监控探头,实现全过程视频记录。
软件方面:
- 确保供水源自市政管网,定期查验出厂水全项检测报告,并采集末梢水送实验室检验;
- 制定水质检查、设备消毒、作业操作等标准化流程并严格执行;
- 每次供水前后进行场地清洁消毒,供水前开展水质快速检测(感官、pH值、余氯等),并留存记录;
- 加强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定期组织考核与内部学习。
实行开放式申报后,国际航行船舶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前申报供水需求,离港时补交材料;供水单位在向船舶供水前无需再单独申报,大幅提升作业灵活性,节省滞港时间与经营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供水单位作为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须依法持证经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接受社会监督。若海关在监管中发现卫生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将暂停其开放式申报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一旦发现饮用水污染或不符合卫生标准情况,相关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海关,按预案科学处置。同时,供水单位须做好供水台账和水质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并定期向海关报备。往来港澳台船舶供水参照执行。
供稿:青岛海关卫生处、威海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