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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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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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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实施措施明确税率及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8月2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商务部已发布2014年第5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海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22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的特丁基对苯二酚(税则号列:29072990)除按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根据不同供货厂商,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适用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计征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反倾销措施产品具体描述详见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上述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99001。

三、申报进口该产品的单位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印度,还须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附件2所列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税;若能确认原产地为印度但无法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无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确认厂商的,亦按最高税率征收。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其反倾销税征收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已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进口货物,按本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转为正式反倾销税,相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亦同步转为税款。保证金超过应征税款部分,进口单位可自2014年8月2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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