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邮递物品管理规定详解
个人邮寄需遵守限值、自用原则,海关查验后方可投递
定义
进出境邮递物品指通过邮寄方式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及印刷品。
基本规定
个人邮递物品限于亲友间相互馈赠且自用,须以合理数量为限,并符合海关对个人物品的范围和限值要求。
所有进出境邮递物品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必须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拆、运输或封发。
邮局驻有海关的,由其负责交海关查验;从设有海关的地点寄出的物品,寄件人可直接向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申报并办理出口手续。
邮递物品须经海关查验,并完成纳税或免税程序后,邮局方可投寄。
限值与税收政策
寄往或寄自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值1000元人民币。超出限值的应退运或按货物通关。若邮包内仅有一件不可分割且确属个人自用的物品,经海关审核后可按个人物品处理。
进境个人物品依法征收进口税,应征税额在50元(含)以下的免予征收。
特殊物品管理
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总值限100元,寄往国外限200元。含犀牛角、羚羊角、虎骨、天然麝香等濒危动物成分的药品及其制品禁止邮寄出境。
涉及审查、鉴定、检疫或商检的物品,由海关依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规定
商业性邮件应按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收发货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设有海关的邮局申报,并办理相应进出口手续。
货样、广告品及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互赠礼品,按海关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邮寄的公用或自用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进出口的邮递物品由海关扣留。进口物品扣留后三个月内可退运,出口物品可领回;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危害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的物品不予发还。禁止进口物品除特准外不准过境,由邮局退回或海关没收。
税款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缴税凭证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