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关于在特殊监管区域实施集中汇总征税的公告
2014年第10号 | 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10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复制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青岛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企业条件
适用汇总征税的企业应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已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 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内的B类及以上企业,或注册在区域外的A类及以上企业;
- 近三年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走私行为,且无欠缴税款记录;
- 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税收征管,能按要求提供商贸信息。
“近三年”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36个月。
二、申请与评估
企业申请适用汇总征税模式,须选择电子支付方式,并向青岛海关关税处提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海关将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税款总担保要求
通过评估的企业,在办理业务前须向青岛海关提交税款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每家企业仅对应一个担保备案编号,且只能由一家银行出具保函。
出具保函的机构应具备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无滞压或拖欠税款记录,并能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
四、报关与放行流程
企业录入报关单时应选择“汇总征税”模式。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限制情形的,予以电子放行。若扣减失败,可通过支付平台补发报文或转为常规缴税模式。
五、纸质报关单证提交
企业应在办结海关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采用无纸化通关的企业,按现行无纸化操作规定执行。
六、税款缴纳与税单打印
企业应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支付平台确认当月应缴税款,并至主管海关集中打印税款缴款书(税单)。未按规定办理的,海关可径行打印税单,通知企业及时缴税,或由担保机构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履行担保义务。
七、跨年缴税限制
汇总征税项下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缴纳。
八、年度评估机制
海关将于每年末对企业申报质量、税单打印时效、税款入库及担保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可继续适用汇总征税模式。
九、暂停或取消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资格:
- 不再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
- 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未按规定集中打印税单;
- 在复审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或严重征管漏洞;
- 未通过年度综合评估。
十、告知程序
对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企业,青岛海关关税处将制发《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海关
201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