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取消三项行政审批事项
企业需通过信息化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海关总署取消“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取消后,企业如需开展相关业务,应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相应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8日

青岛海关12360热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海关总署取消“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取消后,企业如需开展相关业务,应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相应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