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公告
优化中转旅客通关流程,提升航空枢纽港服务效能
为支持我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升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便利中转旅客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现将有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际通程航班”定义
“国际通程航班”是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行李查验监管,并在目的站提取托运行李的业务模式。
二、业务办理要求
- 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须在开通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境外航司需与国内航司及机场共同申报。
- 海关总署依据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评估行李监管、机场管理、航司管理能力及人力资源配置,决定是否批准开通及范围。
- 航线、航班、时刻等信息变更或暂停一年以上复飞的,须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
- 未履行义务或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直属海关可暂停其业务并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资格。
三、通关流程安排
- 鼓励航司开展授权委托,协助海关对旅客托运行李实施开箱查验,具体形式由直属海关与航司协商确定。
- 中转出境旅客在始发站交运托运行李,抵达中转站后接受卫生检疫和手提行李查验;航司配合海关进行托运行李机检和必要开箱检查,涉及需申报物品的,由航司或地面服务引导至海关监管现场。
- 中转进境旅客抵达中转站后,接受卫生检疫和手提行李查验;托运行李经机检和开箱查验后,如需办理海关手续,旅客应连同手提行李一并前往海关监管现场。
- 携带宠物进境的旅客须从具备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主动提交相关证书并接受临床检查;需要隔离的宠物应在指定口岸完成检疫。
四、机场管理职责
- 机场应在国际到达监管区内设立专用国际中转候机厅和海关中转查验区,配备人体与行李检查设备,确保满足监管需求。
- 须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对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实时传输行李编号、数量、重量及旅客护照、转机信息至海关系统。
- 具备对中转旅客识别、分流与拦截的能力。
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要求
- 航司应在始发站摆放提示牌和《海关申报单》,提醒旅客如实申报;飞行途中通过广播告知中转流程,明确无需提取托运行李但须携带手提行李下机办结海关手续。
- 对于部分托运行李需在中转站提取的旅客(婴儿车、轮椅除外),取消通程便利,按一般旅客流程办理。
- 应对“国际通程航班”托运行李加贴专用标识,并与其他行李区分装载。
- 及时向海关旅客舱单系统报送旅客信息、行李数据(件数、重量、号码)及联程航班信息;登机口临时转为托运行李的,须在飞机降落前补报中转地海关。
- 航班衔接时间应预留不少于90分钟的海关查验时间,具体由航司、机场与海关协商确定。
- 托运行李抵达中转站后,航司或地面服务企业须将其转运至海关检查设备,逐件扫码核销;经海关放行后方可重新交运。
- 根据海关指令配合查验,对需人工开箱的行李及时查找、运送至监管现场;涉及安检的优先完成后再送查。
- 全程负责旅客引导工作,对需本人到场或主动申报的旅客,及时引导至海关监管现场办理手续。
- 未经海关同意,不得为未办结手续旅客办理下一程登机;对高风险或紧急情况旅客,配合实施行李拦截、控制并协助退改签。
六、特殊情况处理
- 因办理海关手续导致误机的,由航司妥善处置。
- 因天气等原因改签非“国际通程航班”的,须将托运行李交还旅客,按一般进出境流程办理海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 已获准试行“国际通程航班”的,继续按原批准范围执行。
- 涉及旅客卫生检疫、行李监管等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海关规章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际通程航班”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