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热点问答
汇总征税、减免税、归类咨询等事项政策解读
第七十一问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汇总征税有何变化?
集中汇总征税试点期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问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减免税货物通关流程有何变化?
改革后,减免税货物通关流程保持不变。
第七十三问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纳税争议向谁申请复议?
纳税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变。企业如对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有异议,可向其上级海关申请复议。
第七十四问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辖权如何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79号令),减免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若投资项目所在地与申请人所在地不同,应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报。涉及多个海关的,可向所在地海关或共同上级海关申请,上级海关可指定具体海关办理。
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获得授权并经审核同意后,可向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五问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商品归类问题咨询应向哪个海关提出?
企业在货物进出口前的商品归类咨询,可向一体化区域内任一海关提出。
第七十六问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同一商品归类不一致如何解决?
企业可要求相关海关现场向本关区归类职能部门反映,由职能部门协调沟通解决。
第七十七问
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互认的归类认定结果有哪些?
一体化区域内海关互认的归类认定结果包括:预归类决定书、海关归类指导意见及归类专业认定结论等。
第七十八问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如何备案?
实行“一次备案、联合管理”。企业可选择向注册地海关或货物进境地海关申请备案,备案信息在区域内共享互认。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合同备案号。
第七十九问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哪个海关进行结算?
由申报地海关负责通关作业及二次结算业务。
第八十问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审价作业流程有何变化?
专业审单报关单中,若申报地海关与区域审单中心不同关区,由申报地海关进行估价;青岛关区申报的,由区域审单中心负责估价。非专业审单报关单由申报地海关完成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