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3号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归类争议,提升海关执法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变更,相关归类决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