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实行出口零税率。
三、上述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商品范围详见附件1。
四、涉及的海关商品编号变更情况见附件2。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