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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5号 | 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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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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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税收政策执行公告

2019年第125号公告明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9年第125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令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自2019年7月30日起,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外,依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及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政策条目代码与项目性质界定
1. “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代码由“T”加4位数字组成,如:木本食用油料种植及开发(T0001);
2.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代码由“U”加4位数字组成,如: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U1407);
3. 适用“全国目录”的项目,项目性质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4. 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的项目,项目性质统一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

三、过渡期政策衔接
对于2019年7月30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若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可继续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政策。但项目单位须于2020年8月1日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并按原政策条目填写相关信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上述项目若同时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也可依据新目录取得相关文件,按规定申请减免税。

四、在建项目政策调整
对不属于2017年版鼓励类目录、但符合2019年版目录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配件可参照第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已征税的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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