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62号公告解读: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新规
明确适用范围与执法优化,提升行政执法效率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执法方式,《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自12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监管、统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经现场调查后,可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适用对象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及报关人员
-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人
-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适用范围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罚款1000元至1万元;
-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罚款1000元至3万元。
二、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因工作疏忽导致上述申报不实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 未申报但未藏匿、伪装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予以没收、责令退回或销毁;
- 运输工具违规进出境、擅自驶离、改驶或未按规定申报的,予以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装卸货物、兼营境内运输、未按时传输舱单数据、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开启海关封志、遗失监管单证、妨碍监管的其他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
- 旅检渠道查获走私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
-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且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
- 法律、法规规定可处警告或最高3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调查取证简化
当事人在自书材料或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并认错认罚,且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文书送达便利化
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确保及时高效。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