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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9年第162号公告解读来啦!

海关总署2019年第162号公告解读来啦!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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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162号公告解读: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新规

明确适用范围与执法优化,提升行政执法效率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执法方式,《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自12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监管、统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经现场调查后,可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适用对象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及报关人员
  •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人
  •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适用范围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罚款1000元至1万元;
  •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罚款1000元至3万元。

二、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因工作疏忽导致上述申报不实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 未申报但未藏匿、伪装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予以没收、责令退回或销毁;
  • 运输工具违规进出境、擅自驶离、改驶或未按规定申报的,予以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装卸货物、兼营境内运输、未按时传输舱单数据、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开启海关封志、遗失监管单证、妨碍监管的其他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
  • 旅检渠道查获走私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
  •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且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
  • 法律、法规规定可处警告或最高3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调查取证简化

当事人在自书材料或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并认错认罚,且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文书送达便利化

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确保及时高效。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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