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正式实施
2019年11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报关更便捷,通关效率进一步提升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55号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由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系统上线后,企业在进口报关时无需再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相关文件,大幅节省申报时间、降低运营成本,显著提升货物通关效率。
进口报关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时,应按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规定,在填制进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时:
-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注明报关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示例1:使用编号为001234的原产地证书,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11〉001234”或“〈02〉001234”。
示例2:若报关单第1至4项商品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第2至5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如下:
| 报关商品项号 | 对应原产地证书编号 |
| 1 | 2 |
| 2 | 3 |
| 3 | 4 |
| 4 | 5 |
注意事项:
-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如系统提示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信息并上传文件。
- 自2020年5月1日起,相关信息缺失的需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 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的,可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编号(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190900001)。
出口报关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出口报关单时,应按照相关规定:
- 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明确商品项对应关系。
注意事项:
- 如系统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或出口后原产地信息变更需修改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补充原产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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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多个优惠贸易安排中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支持电子数据实时交换,具体包括:
| 优惠贸易安排名称 | 协定代码 | 备注 |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 14 | |
| 亚太贸易协定 | 01 | 仅限韩国 |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19 | |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10 | 仅限产地证 |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07 | |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 08 | |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11 | |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 02 | 仅限新加坡 |
|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03/04 |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