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启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9号

为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适应经济新常态和贸易发展新趋势,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与物流规律,海关总署决定在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等九省(区)的十个海关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涵盖青岛、济南、郑州、太原、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拉萨海关。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区域内企业在本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在注册地、进出境地或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及查验放行手续,并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口岸清关、转关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方式。
三、报关便利化措施
取消报关企业跨关区服务限制,实现“一地注册、多地报关”;允许区域外报关企业在区域内分支机构直接报关;除国家明确限制管理货物外,许可证件签注口岸为区域内任一口岸的货物,可在任一海关申报验放。
四、执法互认机制
区域内海关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及专业认定结果,互认暂时进出境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和汇总征税基础上,实现一份税款保函区域通用。
五、业务操作规范
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查验自主安排
企业可根据物流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查验;需转运查验的,货物及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要求。
七、电子放行与自动核放
海关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八、公共服务支持
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12360”服务热线,提供通关查询、舱单状态跟踪、咨询解答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3月30日


